|
案情簡介:
2013年,原告上海某證券公司與被告四川某房地產(chǎn)公司、某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由原告上海某證券公司委托該銀行,將其負責托管的1億元資金,作為貸款發(fā)放給被告,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3%,如果被告未能按時歸還本金且未能就展期事宜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則構成貸款逾期,原告有權就逾期貸款部分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收罰息,被告將其所有的某土地抵押給該銀行,為該筆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貸款發(fā)放后,該筆貸款在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利息的情況下經(jīng)三方協(xié)商進行了兩次展期,兩次展期結束后,被告無力歸還貸款本息后,四川明炬(瀘州)律師事務所代理原告上海某證券公司起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被告對該案管轄權問題提起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后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被駁回后,已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完畢,并取得一審判決。
本案涉及重要法律問題及爭議焦點
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是否符合級別管轄規(guī)定?
律師解析:本案屬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受理范圍。本案,案件的標的額已超過1億,且原告住所地為上海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diào)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qū)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內(nèi)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故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符合級別管轄規(guī)定。
二、案涉借款逾期利息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是否過高?
律師解析:案涉借款逾期利息日萬分之五的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時歸還本金且未能就展期事宜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構成貸款逾期。該罰息應當定義為被告逾期還款的違約金性質(zhì),并且被告的貸款逾期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體現(xiàn)為未按期還款的合理融資成本,按照該約定計收罰息未超過原告逾期還款所導致的實際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三、原告作為委托貸款人而非抵押權人是否對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本案中,雖然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為銀行,但原告、被告、銀行均系《委托貸款合同》的當事人,且《委托貸款合同》中約定原告委托中國銀行雙流分行辦理相應的擔保品抵押或者質(zhì)押登記手續(xù),從上述事項可知,中銀行系接受原告委托為案涉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且被告知道在簽訂合同時和辦理抵押權登記時上述的代理關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nèi)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jù)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規(guī)定,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證據(jù)真實有效,且各證據(jù)之間能形成證據(jù)鎖鏈,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目前已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