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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艾鑫顏律師做客成都新聞廣播法治大講堂節目,以現場直播的形式,接受該節目主持人專訪,并與熱線聽眾親切互動。
《998法治大講堂》節目是成都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學法用法工作組、成都市司法局與成都新聞廣播聯合開辦的一檔大型的法制欄目,深受廣大聽眾的喜愛與好評。
2014年春節的大年初三,就在大家都享受著節日的快樂以及與家人團聚的幸福時,四川省某縣一小鎮的孫小杰家里卻是硝煙彌漫。
小杰今年12歲,念初一。在他的記憶中,父母的關系一直都不是太好,三天兩頭總是要拌嘴,偶爾還會動手。每當父母吵架的時候,他總是默默地獨自躲進房間,等到外邊的風波平息,他才敢出來。
大年初三一大早,小杰的父親孫力與小杰的母親高霜又開始因為小杰的學費問題爭吵起來。
孫力:“我的錢不就是暫時作了一些小投資嘛,半年后就可以回款了,小杰下學期的學費就從你那里先支付著吧”。
高霜:“我們早就協議好的,保持婚姻狀態,但各自財產獨立。小杰的學費以及其他接受教育的費用由你支付,他的生活費由我承擔。你現在又要我全部承擔?反悔了?”
孫力:“這不只是暫時資金周轉有點問題嘛,又不是以后都由你承擔。下學期你先支付一下,過幾個月我就還給你”。
高霜:“你這次周轉有問題,下次就沒有了?我看你是想把這些責任都推給我吧?少給老娘來這一套。馬上就要開學了,小杰學費的事你自己去想辦法”。
孫力急了,大聲向房間里的小杰叫到:
“小杰,快出來,你那個書別讀了,下學期沒有錢給你交學費了”。
高霜:“你還來勁了是吧”?
小杰之前已經很清楚地聽到了父母的對話,此時走出了房間。
高霜也轉頭向小杰道:
“你爸不給你交學費了,你說怎么辦?”
小杰一開始還是面無表情,片刻過后,這個12歲的孩子,心中的委屈與憤怒終于爆發出來了,他大聲吼道:
“他不給我交學費,你也不給我生活費了是吧?我不要你們管了,我要靠自己”。
說完小杰就回房間拿上書包然后沖出了家門。
孫力夫妻倆面面相覷,卻沒有一個人主動追出去。他們吵架本是家常便飯,以前小杰也不是沒有在他們吵架的時候跑出去過,所以他們都以為這一次小杰也只是出去逛逛,很快就會回來的。
可是小杰當晚沒有回家,第二天也沒有回來。
夫妻二人越來越著急了,四處打聽小杰的下落。
而離家出走后的小杰,頭一天晚上在鎮上的同學家過夜的,第二天獨自到了周邊的一個縣。這天晚上他在縣城內四處流浪,被派出所民警發現將其帶回派出所盤查,因無法與其家人聯系,派出所又將他送到縣救助管理站收容。
第二天,救助站將小杰送回了小杰居住小鎮的鎮政府,鎮政府通知小杰的父母下午4點前去鎮政府接孩子。
聽到這個消息,夫妻二人緊繃的神經終于放松了。
可是大概下午兩點半左右,夫妻二人又接到鎮政府的電話: “喂,是孫小杰的家人嗎?我這邊是鎮政府。救助站今天中午1點過把孫小杰送到我們這兒來的。我們讓孩子在辦公室稍微休息一下,也告訴了他你們馬上就會來接他。孩子趁工作人員上廁所的間隙,又跑出去了,我們在周圍找了一圈,沒影兒。現在還是不知所蹤”。
聽到這個消息,夫妻二人雖然略有失望,但也沒有太過緊張。他們想,孩子只要還在小鎮,沒有跑遠,他對環境各方面都比較熟悉,應該不會出什么問題,估計很快就會自己回來的。
可是,直到當天晚上,小杰還是沒有回家。第二天,小鎮旁邊的滬蓉高速公路(S段)應急道邊,一個小孩的尸體被發現了。肇事車輛早已逃逸。經身份確認,死者正是離家出走的小杰。事發路段沒有監控裝置,事發時間又是深夜,肇事車輛早已逃之夭夭,警方介入后也遲遲沒能找到肇事車輛及肇事司機的任何線索。
一個12歲的少年就這樣離去了,一條鮮活的生命瞬間化為一具尸體。孫力與高霜再也不用爭論撫養孩子的費用問題了。眼淚流干,孩子離去的事實已經無法挽回。他們接下來,決定為孩子的離去討一個公道,爭取賠償。他們把高速公路公司告上了法院。
明炬艾鑫顏律師做客成都新聞廣播法治大講堂節目

主持人:聽完了這個故事,我們的心里也都特別難受,特別惋惜。那么,對于小杰的離去,他的父母要求高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是否會得到支持呢?
艾律師:這確實是一個讓人十分心痛的悲劇故事。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結合這個案例的基本情況來看,高速公路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鍵要看高路公司對于這次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免責事由。怎么理解呢,具體來講,如果高速公路邊的護欄設施齊全,高路公司對其高速路段都定期進行了巡查以及維護,在靠近一些居民聚集區的路段,危險地段也有相應的警示標志,可以說明高路公司已盡了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是這樣,則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但是,相反,如果這些方面存在漏洞,比如事發地路側的隔離網存在破損,沒有得到有效及時的修復等等,則其對此次事故的發生顯然存在一定的過錯,當然,也就更不能免責,應當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真實案例中,事后也證明了確實是高速路隔離網存在破損,有未閉合處,小朋友才從其中穿越進入的。最后法院針對這個案件,也是判決高速公路公司承擔了部分賠償責任的。
主持人:那么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存在過錯是由誰來證明呢?由原告也就是小杰的父母提供證據來證明高速公路公司存在過錯還是由高速公路公司自己來證明己方沒有過錯呢?
艾律師:這確實是一個很專業的問題,涉及民法學中的相對無過錯責任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等一些法學概念。接下來我用盡可能簡單的方式來給大家分析一下這個案件的舉證責任情況。
其實根據我們的常識,不難理解,任何人主張一個觀點,都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我們的學者寫文章論證某一個觀點,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論點以及所引用的論據來支撐自己的觀點;甚至小朋友打架,向老師告狀的一方,也會把傷口展示給老師,說這是小明打的,還會叫上旁邊的小伙伴,說,他看見小明動手的。日常生活中我們要說明別人相信我們,也根深蒂固地都知道要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所以在民事訴訟規則也是同樣的道理,通常來講是誰主張誰舉證。簡單來說,原被告雙方而言,原告起訴被告侵犯自己的權益,那么一般會提供基本的被告侵犯自己權益的證據,否則可能在立案的環節就會遇到障礙。
但有的情況下,針對一些特殊的需要證明的內容,可能原被告雙方的能力、地位以及專業度等存在一定差距,有可能被告處于更方便提供證據的地位,而原告很難獲取證據。所以法律規定中也對一些特殊的侵權案件類型以及待證明的內容規定了由潛在的被告來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即便小杰的父母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高速公路公司存在管理維護不良等問題,法律也是推定高路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責任,除非其能夠自己提供證據證明已盡合理的監管義務,可以免責,否則其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主持人:是否還有其他主體需要對小杰的死亡承擔責任呢?
艾律師:對,這是本案件中比較關鍵的一個地方。首先,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權人當然是肇事司機。如果其沒有逃逸,則要看其是否存在過錯,比如說超速駕駛或者無照駕駛等等,當然應當根據相應的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本案中,小杰違法進入高速公路,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其實受害者本人應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很大過錯。
但由于小杰還是未成年人,所以,他的監護人,即其父母,應當承擔相應部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除了司機以及小杰父母,還有就是剛才已經提到的高速公路公司因為道路隔離網存在維護不良,要承擔的部分責任。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容易被人忽視的責任主體。
本案事發之前,小杰小朋友其實是由某縣的救助站送回死者居住小鎮的鎮政府的,就暫時處于鎮政府的看護之中。換言之,鎮人民政府暫時履行著監護職責。在其父母尚未前來帶走此未成年人的情況下,鎮人民政府未能善加看護此未成年人,當其離開的時候,工作人員也渾然不知。因為其看護不力,存在一定過錯,這是導致悲劇發生的因素之一。所以,作為臨時監護人的鎮人民政府,對于此次事故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案例中,一開始小杰的父母只起訴了高速公路公司,不過后來鎮政府也是被申請追加為被告了的。當然,鎮政府承擔的也是次要的責任。
主持人:那么小杰的死亡,他的父母大概可以獲得多少賠償金?
艾律師:這確實是一個很現實也很重要的問題。除去他們所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我接下來主要分析一下死亡賠償金的額度,因為這一項是他們可以主張的款項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就具體情況而言,按照四川地區2014年城鎮居民的年收入來算,小杰的死亡賠償金本來大概四十多萬,除去其父母以及肇事司機承擔的主要責任部分,高路公司以及鎮政府都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決了高路公司以及鎮政府處分別承擔10%左右的賠償金,這個案件最終是經歷了一審,二審,責任承擔比例也是有判決文書的。兩審的判決都是判處了高路公司、鎮政府分別承擔總賠償金額10%的比例。
主持人:剛才提到按照四川地區城鎮居民的收入來算,死亡賠償金大概四十多萬,那么如果小杰不是四川人,是否死亡賠償金額就會不同呢?
艾律師:其實也未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是這么表述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可以看出,決定死亡賠償金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受訴法院所在地。除此之外,死者的戶籍所在地的人均收入如果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的人均收入的,法院也可以根據戶籍所在地來確定賠償金。舉例而言,如果是上海法院審理一個四川受害人的案件,死亡賠償金仍然是根據上海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來計算的,因為上海的人均收入是遠遠高于四川的,算出來的賠償金也是會高于四川標準。但是呢,如果是有四川法院審理一個上海受害人的案件,權利人如果主張并且提供證據證明了死者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也是可以根據上海的人均收入來主張權利。總之,對于具體死亡賠償金額的確定是以盡可能維護權利人利益為目的來具體確定的。
而本案,我們只是由于這是在四川的法院審理的,所以根據四川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推出來的這個大概的死亡賠償金。當然,死者是城市戶口還是農村戶口對其死亡賠償金的高低有影響(四川2014城鎮人均年收入24381元,農村為8803元)。
主持人:如果肇事司機被抓到,他除了要承擔賠償責任,是否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艾律師:首先還是需要確定司機對于事故的發生的責任大小。如果認定他是負主要責任,再加上他主觀上又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那么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肇事司機確實已經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且是加重情節。當然,這里僅僅是說涉嫌,因為在法院沒有宣判之前,我們不能認定任何一個人有罪,這是刑法學中無罪推定的理念。最終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及定罪量刑的幅度究竟怎么樣,還是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理判決。
其實回顧本案,如果當時發生事故時,他能夠及時地停下來,處理事故現場,其很大可能就僅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他沒有任何過錯,甚至有可能不用承擔責任。但現在,從法律層面來講,他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一旦偵破,有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
主持人: 這個案例其實挺復雜的,除了剛才主要分析到的侵權法律關系以及責任承擔問題,我們還注意到一個細節,就是案例故事中有提到,這對夫妻雖然沒有離婚,但約定了各自財產獨立,其實這個問題現在也是很多人十分關心并且也有可能接觸到的,那么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呢?
艾律師:確實,看來這個故事還是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問題,我們接下來就從剛才討論的侵權法律關系切換到婚姻法律關系。根據民法當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以及婚姻法的具體規定,夫妻是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的,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不論是約定為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財產制是相對于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共同財產制而言的。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于法定財產制適用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不明確,或所作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的財產歸屬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是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的。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避免發生糾紛。當然如果夫妻以口頭形式作出約定,事后對約定沒有爭議的,該約定也有效。只是一旦一方反悔,口頭合同很容易引發爭議。
主持人:那么夫妻約定了財產各自所有,對外而言,是否第三方討債,就只能向夫妻一方進行呢?
艾律師:涉及到第三人的一些情況,法律其實一般會著重保護善意第三人的,這一點我們之前的幾期節目中也有提到過。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關于對內效力,即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關于對外效力,主要考慮的是在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保護夫妻財產權的同時,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所以法律規定在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財產已經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
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這起案例的起因其實是平常的家庭關系問題,只是最終演化成了一個有些復雜的法律問題。法律層面來講,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到的啟迪包括行人和機動車都應當遵紀守法,相關的部門、公司都應當積極認真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尤其是駕駛員朋友們,當發生事故了,千萬要及時處理,不要抱著僥幸心理,以為逃之夭夭就萬事大吉。那樣反倒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麻煩。
法律層面之外呢,我們可以看到,其實很多發生在青少年身上的慘劇,都與其家庭生活不幸有直接關系。更值得我們深思的是,一些父母是否有必要學習如何更好地同未成年人相處,以及其對于未成年人的關愛和教育是否做到位了。而對于一些家庭不幸的孩子,我們的學校、社會是否能夠給予足夠的關懷和幫助。希望通過每一個家庭、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未成年人能得到更多的關愛,這樣的悲劇也少一些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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