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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枷
主講人:黃一平
《水滸傳》第八回:豹子頭林沖被高太尉陷害,誤入白虎節堂,被判脊杖二十,刺配滄州。“當廳打了一面七斤半團頭鐵葉護身枷釘了,貼上封皮,押了一道牒文,差兩個防送公人監押前去。”從此,林沖便陷于萬劫不復之地。梁山好漢中,不少人就是這樣,銜冤負屈,鵠首黥面,身戴長枷,流徙遠惡軍州。這枷,我們從電視上看到,厚重堅實的一塊木具中,留三個園孔,僅頭和雙手固定其中,人犯盡可識途趕路,動輒三、五千里,遷延也能抵達,吃飯方便等事宜,只需監押人員稍作幫助,也無大礙,而人犯的反抗搏擊之功,卻是一點也施展不得了。
如此簡節有效,充滿人類機智的桎梏工具,也只有古代中國人想得出來,西方影視和文獻中通常未見過。
《說文》:枷, 弗也。 弗,擊禾連枷也。齊語耒 枷芟。《釋名》:枷,加也,加杖于柄頭以撾穗而出其觳也。或曰羅加三杖而用之也。或曰了了杖轉于頭,故以名之也。所以,枷其實是一種農具,用于擊打曬干的谷物,使之果實脫落,便于收獲倉儲。從其功用來分析,其實與現今川南農村常用的連蓋(音)差不多。
《晉書.石勒載記》:“會建威將軍閻粹說并州刺史東瀛公騰,執諸胡于山東賣充軍實。騰使將軍郭陽、張隆虜群胡,將詣冀州,兩胡一枷。勒時年二十余,尚在其中。”史家考之,認為中國文獻載枷為刑具者,似始于此。齊蕭良子《凈注子》:“壁如牢獄重,囚具嬰眾苦。抱長枷,牢大械,帶金鉗,負鐵鎖。”可見,齊時以枷為刑具,已是通稱。北朝自魏直到隋法,都以枷名之,唐 、宋承之,枷于是專屬于刑具了。《唐律疏義》:“獄官令:禁囚死罪枷扭,婦人及流以下去扭,其杖罪散禁。又條:應議請減者,犯流以上,若免除官當并鎖禁。即是犯笞者不合禁、杖罪以上,始合禁推。其有犯杖罪不禁,應枷、鎖、扭而不枷、鎖、扭,及脫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不禁,及不枷、鎖,若脫去者,笞四十;流罪不禁,及不枷、鎖,若脫去者,笞五十;死罪不禁,及不枷、鎖、扭,若脫去者,杖六十,是名遞加一等。”
枷的大小規格,古代法也是有明確規定的。《魏書.刑法志》:“世宗永平元年秋七月,詔尚書檢較枷、杖大小,違制之由,科其罪失。”要求將枷、杖的大小,都統一起來。《唐六典》:“諸流、徒罪及作者皆著鉗,若無鉗者著盤枷,病及有保者聽脫。枷長五尺已上,六尺已下,頰長二尺五寸已上,六寸已下,共闊一尺四寸已上,六寸已下,徑頭三寸已上,四寸已下。”由此觀之,那玩藝戴起來似乎很不舒服。《明律》獄具圖:“枷長五尺五寸,頭闊一尺五寸,以乾木為之;死罪重三十五斤,徒 、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長短輕重,刻志其上”,也所謂“透明執法”,人犯也戴得明白。如此看來,那林沖戴的枷才七斤半,許是宋枷還有更小號的,也因為林沖的老丈人張教頭使了不少銀子,買上告下,所以換了把小號的?《水滸傳》未作交待,不好妄猜。
這用枷用得最為殘酷歹毒的,要數唐武后時的來俊臣。《舊唐書.刑法志》:“俊臣……其所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定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單聽這此名稱,就讓人不寒而 ,這來氏真是個古今中外折磨人的集大成者。
古人枷的功能效用,主要還是為控制束縛人犯,為其他主刑如流、配等輔助使用,但在明律中,也有在輕刑中獨立使用的。《大明律.卷二十一》:“凡毀罵公侯、附馬伯及兩京文職三品以上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座本婦,照常發落。”這一百斤枷可能是作為獨立刑具而特制的。《大明律.卷二十四》:“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個月,照常發落。”
時上元、江寧兩縣的百姓劉二等人,伙同軍士王九兒等共十四人,糾合一起,在距京師百里一名為邊湖的地方,冒充牙行,恃強阻客。案發后,“常枷號令,至死而后已。”如此處罰,是以其違反了《明大誥》的精神,為后來永遠枷號之始。
常州府同知王復者,從前任宜興縣主薄時,舉報府官下鄉擾民,要求地方置辦美食禮物牿勞。舉報有功,遂升任常州府同知。可是不到半年,王同知自己也親自下鄉擾民。青州府知府陳希文,先前任懷寧縣縣丞,他知道一名叫畢寅的官員侵占了不少百姓的土地,百姓告到縣里來,府里官員來縣幫畢寅說情,被希文以大義嚴辭遣責,因此,陳希文升任青州知府。然不到一年,這陳知府也差皂隸到臨朐等三縣需索糯米等物。“陽為君子,陰為小人。”王同知,陳希文違均違《誥》意,“所以枷項,諸衙門封記,差人互遞有司。遍歷九州之邑”披掛長枷,遍游海內示眾,辦法是損了點,可王、陳二位的作派,實在也太卑鄙下賤。
而在清律中,則用于犯罪免發遣的一種替代刑。《大清律》規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 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準徒亦遞加五日。流三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近邊者七十五日,邊遠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滿漢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此處也畢現無遺。
《魏書.宋翻傳》:初,翻為河陰令,縣舊有大枷,時人號曰“彌尾青“,及翻為縣主,吏請焚之,翻曰:“且置南墻下,以待豪家。未幾,有內監楊小駒詣縣言事,辭色不遜,命取尾青以鎮之。既免,入訴世宗,世宗大怒,敕河南尹推治其事。翻具自陳狀。詔曰:‘卿故違朝法,豈不欲作威以買名?’翻對:‘造者非臣,買名者亦宜非臣。所以留者,非敢施于百姓,欲待兇暴之徒如小駒者耳。’”于是威拓京師。
此亦用枷之一例,姑錄于此,為一軼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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