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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是某市二中高一的學生,因性格軟弱,經常遭到學校里以林某(15歲)為首的小太妹們欺負。這天,張某因不堪忍受林某長期以來的欺辱折磨,將欺負一事告訴了老師,林某隨后被老師叫到辦公室狠狠地了批評一番,還被請了家長。放學后,林某越想越生氣,就召喚一幫姐妹攔截在張某下晚自習回家的路上,趁無人看見時強制將張某拖到附近的一個小樹林中,先是一頓毒打,接著便扒光了張某的衣服,同時還打開手機攝像功能將張某哭喊的場景錄了下來。回去后,林某依舊不解氣,便把本想留著威脅張某的視頻給了自己混社會的男友,讓他幫忙發布到網站上。一夜之間,這段視頻在網上瘋傳。后來,林某又在學校中傳放此視頻,同學們都看到了這段毆打張某的片段。
張某得知后,因承受不了如此大的打擊,一病不起,并開始精神恍惚,噩夢不斷。張某的母親雖察覺到女兒的反常異樣,但無奈只要她一提到這個話題,張某就會渾身發抖眼淚汪汪。最終,張母只得到學校去打聽情況,這才知道了張某的全部遭遇,看著視頻中哭喊著無助的女兒,張母淚如雨下,毫不猶豫的選擇了報警。警方通過調查取證,以公然侮辱他人立案查處,對林某處以行政處罰,對其他相關涉案人員也依法處理。
案例評析:
本案中,林某等幾人毆打張某,致其嘴角出血,手臂和腿部瘀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①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林某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張某的生命健康權。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③規定,侵犯他人身體造成了傷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被侵害人的醫療費等費用。并且,張某在被侵害后經常精神恍惚、做噩夢,其精神受到了嚴重傷害,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二條④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林某等人在樹林里扒光張某的衣服,侵犯了其隱私權,這是對張某的公然侮辱,林某等人還邊脫張某的衣服邊拍照,并且將視頻對外廣泛傳播,影響惡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⑤規定,警方通過調查取證,以公然侮辱他人立案查處,對林某處以行政處罰,對其他相關涉案人員也依法處理。
法條鏈接: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ǘ┕晃耆杷嘶蛘吣笤焓聦嵳u謗他人的;
。ㄈ┠笤焓聦嵳_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ㄎ澹┒啻伟l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蹈Q、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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